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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注册处长提出注册而解散的中国香港公司,符合载于新条例*761条的条件,可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
行政方式恢复中国香港公司的条件
1. 在申请提出时,并在该公司的名称从公司登记册提出前的6个月内的任何时间,该公司在中国香港设有营业地点;
2. 申请人须已向处长交付有光文件,已使处长备存的能反映该公司的情况;
3. 处长认为合适而附加的任何其它条件;
4. 申请须是由中国香港公司的董事或成员提出;
5. 申请须在解散日期后的20年内提出
五、正式注销后恢复
申请注册而解散的中国香港公司,符合载于新条例*765条的条件,可向原讼法庭申请恢复注册。
注册方式恢复中国香港公司的条件
1. 公司的名称已根据*746、747或748条从公司登记册剔除,而该公司已根据该条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