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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香港《税务条例》规定,利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香港经营业务、服务而获得利润的公司或个别人士。
课税范围:利用中国香港公司经营任何业务、服务获得来自于中国香港的利润(售卖资本性资产所获利润或蒙受的亏损则除外)均需纳税。反之,来自海外的利润则无须在中国香港纳税;即使将款项汇回中国香港,亦无须纳税。至于业务是否在中国香港经营及利润是否来自于中国香港,主要根据经营事实而定。如任何人士出售楼宇或物业是属于营利计划的一部份,则该人士会被视为经营一项「业务」,并须就任何赚取的利润纳税。
利得税税率:中国香港有限公司利得税税率为16.5%,中国香港资或合伙企业利得税税率为15%
1.利得税调整:
中国香港利得税两级制度将适用于2018年4月1日或之后年度的课税年度。法团200万港币利润的税率降至8.25%,期后的利润则继续按16.5%缴纳。利得税两级制会惠及有应评税利润的合格企业,不论其规模。
(备注:客户多家关联中国香港公司,则只能选择一家使用,且同时享受税务宽减18/19宽减75%,每宗个案上限20000HKD。)
※ 中国香港利得税仅对来源于本港的利润征收利得税(利润总额的16.5%)。
※ 中国香港税局会在新公司成立18个月左右,下发利得税税表,公司接到税表后有三个月的时间处理:
中国香港公司报税,经过做账审计。以前我们一直不重视做账审计,给客户做“零申报”,但2013年后,税局对中国香港公司管理越来越严格,新公司条例明确规定,中国香港公司每年要做账审计。即使客户符合零申报的条件,也要经过审计,出具无营运审计,再向税局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