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香港公司注销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注销的条件
发货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
产品数量:1.00个
价格:¥2500.00 元/个 起
1、当中国香港公司已撤销注册,但公司的银行帐户尚有存款需取回,或有其他明确必要的理由,可考虑根据《公司条例》相关规定,向高等法院申请颁令恢复公司的注册。 2、当公司注册处处长相信——由于他的错误已知某公司被撤销,则可在宪报刊登公告,宣布该公司在公告之日起恢复公司注册。 3、当债权人发现——欠债公司已撤销注册、剔除注册和解散时,此债权人可在欠债公司被撤销后20年内向法院申请颁令恢复公司的注册,或将公司名称恢复列入登记册,以及其他适当的命令。 因撤销注册而解散的公司可向原讼法庭申请恢复注册。被公司注册处处长从公司登记册剔除名称而解散的公司可藉法院命令或藉「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申请恢复注册。藉法院命令恢复公司注册的申请可依据新《公司条例》*765条向原讼法庭提出。有关申请手续请徵询专业人士的意见。 「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是一项新程序,公司注册处处长可藉此以行政方式把公司恢复列入公司登记册。如欲了解更多资料,请参阅「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公司注册的申请指引」。 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的条件 (a)已解散的本地公司在有关公司的名称从公司登记册剔除时,该公司正在营运或经营业务;如公司有任何位于中国香港而已归属**为无主财物的不动产,**已确认不反对该公司恢复注册;申请人须已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交付有关文件,以使处长备存的纪录能反映该公司的较新情况。 http://yang201700.cn.b2b168.com